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知道意见》的要求,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审查工作原则: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
二、本院执行案件移送审查工作涉及部门:立案庭、民二庭、执行局。
三、成立本院执行案件移送审查程序衔接协调小组:成员为立案庭、民二庭、执行局负责人。
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失清偿能力。
五、执行局在执行程序中,对需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应立即开展财产调查,对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立即启动征询、决定程序,征询、决定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知道意见》执行。
六、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移送决定书由合议庭作出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
七、移送决定书由执行局与决定书作出后10日内移送本院立案庭,并附相关移送材料,包括: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决定书,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3、执行中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4、法院已分配的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5、被执行人的债务清单。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八、移送材料材料由立案庭案本院破产案件受理程序移送破产合议庭审查。
以上实施细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知道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
201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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