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探索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的变革为起点,剖析了二者形成的历史条件与环境基础,深刻的发掘二者共同存在的社会基础,并从不同的角度找出它们间的关系,从而论证了市场经济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必要条件,同时也证明了法治社会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探寻了二者间的关系之后,构想出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法治社会。最后,充分分析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法治 ;体制改革;政府行政权力
一、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的历史沿革
人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我们从最初简单的物物交易方式,逐渐发展到今天复杂的商品经济发展模式,其中集聚了千百万人的智慧,经历了几千年的浓缩与进步。从最初的自然经济体系,人们通过自给自足的方式求生存,一直到近代的由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体系,经济的主动脉由政府操控,进而演化到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发展的模式不断完善,不停地随着人们的需求以及时代的呼唤而改变,经济体制的不断转变并不代表这种体制没有用处,只是在新的时代环境之下旧体制已经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一种新的经济体系就要呼之欲出,带领一个国家的经济走向另一个制高点。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社会形态就是法治社会,我国社会形态也是经历了几个阶段之后逐渐向法治社会过渡的。首先是奴隶封建社会时期的人治社会,一直发展到现今的法治社会,人们逐渐认识到法治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的重要作用,经济体系的发展也渐渐地融入了法治的因子,造就了现在的市场经济体系法治社会形态。
市场经济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与前两种经济体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就是依靠我们的血缘关系以及家庭宗法伦理关系,受个人意志的控制。[1]过渡到近代社会之后,经济体系的模式转变为计划经济体系,市场的脉搏由政府掌控,企业的生产与销售完全受制于行政权力,经济只是政治的傀儡,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调节经济的主要手段是服从政府的行政命令。总而言之,以上两种经济体系都是受控于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治经济,而市场经济是讲法治的经济,他对人治有着天然的排斥性。法治的构建就需要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经济作为社会组成成分的重要一部分,正逐步走向自主的发展模式,也就是市场经济,一改过去受制于人的经济体系,依靠法律这只强有力的手为经济自身的发展保驾护航。经济的法治化逐步构建起法治社会。新中国的建立打破了封建传统,废除了由一人独掌大权的集权时代,社会开始变得民主,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开始独立的制定法律,真正地代表人民的利益,随后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纳入到宪法当中,至此我国社会迈向法治社会的台阶,并逐步走向完善。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由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并且在党的十五大中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至此经济的发展也步入了新的轨道,朝着稳步增长的方向前进。
二、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二者之间的关系
1、法治对市场经济的保障作用
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的是要充分地发挥市场本身的能动性,依靠自己的力量摸索出适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和方法,形成一种大家广泛认同的自由、平等的体制,他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给每一个市场活动主体足够的活力,自主的展现自己的获利,从而全面地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那么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来看,要想达到这种自由平等的体制就必然要求实行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法律的力量来规范各方主体,明确界定各主体的权力与义务,使市场经济步入正轨。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一种统一的规则,首先这种规则必须具有确定性以及强制性,不能效仿以往的人治形式朝令夕改,所谓的确定就是内容要确定,不容任何人擅自更改,且不容易引起争议和误解[2]。所谓的强制性,就是说这些规则不是随意的,可以遵守或者不可以遵守,而是必须要遵守,一旦有人背离,必须要受到惩罚。其次就是这些规则,必须有根本性的地位,任何主体都必须纳入到它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保证市场经济的自由与平等。在规则的面前,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没有特权,一切人都要服从于规则。反之,市场机制就会遭到破坏甚至崩溃。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具备以上特征的规则,而正是这样的规定,表明了市场经济对法治社会的强烈诉求。首先,法律本身就有强制性和确定性,我们可以通过将这样的规则加以修改润色直接上升为法律,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然后依靠国家这个坚强的后盾予以推行。其次,上升为法律之后,也就承认了规则的根本性地位,承认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要求。那么,这样就为市场经济的运行设置了一层保护膜,必须对所有的主题一视同仁,并且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这也正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
法律的分类纷繁复杂,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多种法律齐发力,主要是经济法等有关法律的建设。经济法调整国家在指导和协调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给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市场经济呼唤和要求法治,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3]。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支撑,他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对法律的依赖正是表明了法律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法治对促成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的体现。
第一,法律赋予企业独立的人格,使其拥有了“生命”,有掌控自己财产的权力。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活动主体,他与我们个人不同,没有生命,没有掌控自己财产的权力,通过法律的确认,明确赋予了企业基本人格,让其具备有了自主与其他各种经济主体活动的权力。企业商品的交易看似是简单的物品交换,深入到法律层次其实是产权的交换[4],有了人格和产权之后,企业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就是独立自主的实体,它本身拥有经营自身的权力,可以更好地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自己的力量。
第二,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主体是多元的与复杂的,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各种企业。如何保证这些主题之间平等地竞争是重中之重。而法律正好可以提供一种很好的平台,明确权利与义务,规定不同主体之间地位平等,营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让不同群体在起点上保持公平,依靠自身的实力在市场上占据自己的地位,维护小公司和小团体的切身利益,从而保证不同的主体之间有序的进行市场交易,防止恶性竞争的发生,筑牢市场经济体系。
第三,经营者的行为必须有法律来规范,不能任由其为所欲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人生而无处不在枷锁之中。在市场经济中,关系纷繁复杂,从生产者到销售者之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关系,各经营主体之间都在发生买卖、租赁或者是借贷关系,如果这些关系不能有序进行,那么市场秩序将发生严重混乱,甚至是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对于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要通过法律的手段严加约束,双方或多方的法律权利与义务都要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才会受到国家的支持,试想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就不能有序的进行。
第四,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需要法律来化解。市场经济不同与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时期出现矛盾主要是靠政府行政力量的干预,而在市场经济体系之下,矛盾要通过法院或仲裁等方式按照法律法规来办理,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到公平和公正。因此,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还需要制定完善的诉讼法,通过这些程序法的设定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市场经济体系要求市场本身在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市场靠自己去管理、运作,政府的行政权力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不能主导市场经济的发展,否则可能蜕变成计划经济。那么要实现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经济宏观调控体系。而建立宏观的调控体系,就需要上层建筑中的法律起间接手段来实现,并通过行政的直接手段来辅助。从此可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完备法律体系的建设,更加离不开法治社会的构建。
2、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同样影响着法治社会的建设
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法治体系的完善,需要法治社会这一和谐的大环境,需要它作为经济发展的坚强后盾。实际上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是同一时代的两种相似的产物,都是由封闭走向自由民主的体现,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应用马克思普遍联系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是有联系的,更何况两种相似的事物。因此市场经济在需要法治保障的同时,法治社会的构建同样也是离不开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
首先,市场经济本身是讲法的经济,不是计划经济中的个人意志的决定,它需要相关的经济法律的制定与完善,经济法律本身就是法律的一部分,法治社会要求整体法律的完善。因此,市场经济体系构建的同时也正是在打造我们的法治社会。
第二,经济作为上层建筑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对一个国家、社会的整体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经济发展的程度决定法治建设的进度。只有经济发展起来了,才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让人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经历关心法治社会的建设,增加人民的权力与义务观念,更加有利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在市场经济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之下,解放了企业和其他的经营者,他们获得了企业发展的自由,创新新的管理模式,从而促进了相关法律的制定以及专业法律术语的制定,比如公司法和破产法等新型的法律,这些新法的制定为我们的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断地添砖加瓦,让经济的发展更加健康有序。
第三,市场经济形式有多种,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我们必须要走法治经济这条道路。我们的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按劳分配的方式进行运作,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这些都需要法律的引导、规范、制约和监督。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循约定的国际惯例和规则办事。所有这些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而且必须是法治经济,从而进一步的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
第四,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会突破国界的,经济的全球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实现法治国家只是法治发展的第一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还需要有法治国家迈向法治社会,只有达到法治社会这一步,才能完全的满足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需求。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地要求法治社会的建设,加速着经济法律的制定与完善,以期能够打造出适应经济发展健全的法律体系。
总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法治的保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需要建立完善可靠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真正的形成一种社会法治状态。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了物质帮助,他所追求的自由、公平和正义也正是我们构建法治社会所必须的重要元素,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
三、如何建立起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法治体系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曾经我们一直把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简单的等同,把社会主义与计划经济等同,认为如果发展市场经济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实行市场经济。这一观念在一段时期内被人们所认同,我国的经济一直处在计划经济体系之下,固步自封。这种情况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才逐渐的得以改变,邓小平同志创造性的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并在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明确的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一要求的提出,率先打破了传统的旧思想,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指出了明路。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仅仅建立了市场经济体系是不够的,目前世界上施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是多数,但是真正建立起规范化的国家并没有几个,许多国家目前仍然沉溺于早期的市场经济权力资本支配的陷阱之中,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吸取苏联以及东欧的教训,进行市场化改革搞不好可能会陷入坏的发展模式之中,反而不利与经济的发展。
我国施行的市场经济与其他各国所运行的市场经济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市场经济是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形成的,他们走的是自然推进型的道路[6]。
所有的过程是一气呵成的,市场运行的基本要素,比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交易的方式和一些经济价值观等都已经得到完善,市场以外的其他因素基本上不可能改变,因此不会从根本上摧毁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反观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却并不是按照这种方式自下而上形成的,我们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推进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且从改革开始到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间短暂,仅仅用了二三十年的时间,这与其他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适应市场经济的法治体系已经有了雏形,我们所要做的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保住已经取得的优秀成果,巩固好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治环境。如何进一步的构建我国的法治社会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每一个领域的法律都有了基本的设想,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下一步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进一步突出立法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要着眼于制度的确立、规范权责保障权益,从以下六个方面的制度入手然后加以完善:一是要加强市场主体与我们的中介组织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厘清不同主体之间的地位,保证各类社会主体具有真正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更好的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做贡献;二是要完善物权法当中的产权制度,做好复杂的产权关系,让每一个市场参与者有这样的信心讲生产资料投入到经济的发展当中,不必担心自己会失去所有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氛围,充分地保护好各方的产权利益;三是要完善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则,任何事情都是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只有按规则办事才能保证秩序,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相应市场交易规则的确立尤为重要,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种统一的标准,更好地保障了合同和交易的安全,任何破坏规则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维护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四是要完善税收和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建设,通过税收这一经济杠杆来做好经济的调控,并做好市场的监督活动;五是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经济的繁荣发展同样离不开劳动者的积极参与,做好相关的社会保障也是在为经济健康的发展提供后备力量,通过法律的建设,切实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了他们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更加巩固了市场经济的根基;六是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的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今社会需要可持续的发展,苛求经济在内的社会全方面的大发展,我们要放眼长远,不单单看到眼前的利益,更要看到将来的大发展。
第二,整体上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我们仍需要进一步提高立法的质量,不仅要量,更要重视法的质量。一是要继续本着科学发展观的的基本内涵,全方位的改变立法观念,将以人为本的内容进一步深入到法律当中,统筹城乡和区域、统筹经济社会、统筹人与自然和国内国外的发展,从而达到社会的全面进步与人类的全面发展;二是要正确处理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的参与是必要的,既要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也要注意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与监督,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与界限正确的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会受到非法的侵害;三是要从实际出发,正确地分析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处理好法律的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通过实践,要把改革成功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不断地反复固定,不断地完善法制体系;四是要充分认识到现在社会是民主社会,法律的实施需要以民众为支撑,因此立法过程中要发扬民主,拓宽民主参与立法的渠道,积极地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做到集思广益,使法律能够体现群众的意愿,增强法律实施的民众基础;五是要科学立法,在立法过程中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不断的论证修改,实现法律的科学性;六是要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及时修改法律当中不合时宜的内容,代之以符合政治经济与社会形势发展所需的法律内容,逐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四、我国自加入WTO之后所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经济的发展前景更加广阔,进入了新的发展平台,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我们更加注重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并通过拟定大量的经济法规来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成果显而易见,在短短的十年时间里,我们的经济快速发展,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充分证明了我们在市场经济体系与法治社会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同时也要看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仍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
首先,是体制方面的问题。我国资本市场因为是由政府行政权力的接入,从而导致行政色彩相对来说比较浓厚,是“计划”的市场经济。相关的资本市场很容易受到行政的垄断,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化融资渠道的开通,有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的财政收入,在允许公司上市时往往缺少监管,过多的精力放在了上市包装上,而未考虑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结构的调整,许多的上市公司并没有实质性的发展,而只是一味的吸取资金,这不利于市场的建设[7],其次,地方保护政策,导致股票市场无法形成有效地竞争体系,使股票市场成了政府的附属品,随着政府的态度变化而变化,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其次,是机制方面的问题。机制方面的问题是造成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体制的滞后造成了竞争机制的缺失,约束机制的弱化等问题。
(1)竞争机制的缺失。在我们的上市公司当中,首先缺乏产权关系明确的市场主体;其次缺乏竞争机制形成的市场价格,从而导致市场不能形成有效的资源配置,行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市场机制。
(2)约束机制的弱化。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成的,存在着许多不公平的垄断现象。国有企业只是披着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衣,但是内容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这就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垄断,许多小企业没有实力与这样的大公司形成合力对抗,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且董事会的成员大部分来自大股东和企业内部,因此很难发挥真正的监督作用。
最后,是规则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缺乏有效地市场监管与制度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能、层次不明确,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其履行职能,造成了事后监管大量的存在,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决:
第一,全面的调整国民的收入分配政策,通过法律的手段明确各行业的收入分配水平,实现储蓄、消费与投资结构的均衡。在初次分配这一重要环节,要严格按照价值规律办事,合理确定劳动力的价格,在再次分配阶段,通过法律、政策的形势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加大对中低收入者的扶持力度,加大对养老、教育、医疗等保障体系的投入,提高低收入者的消费水平,实现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
第二,减少政府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的程度,市场能够通过自身解决的问题坚决要放开给市场,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自我净化,解决问题。在法律中明确地划定政府参与的范围,严令禁止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单纯为了地方的经济利益而损害了经济的发展,为其他的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各职其能,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三,深化企业改革,改革并不只是名称的变化,更重要的是自身结构的彻底转变,国有企业必须与其他市场参与者保持对等的地位,享受同样的待遇和考核标准,公司司内部的监管部门不能仅仅有大股东自我监督,而应吸收真正能起到监管作用的主体承担起监督责任,而不能只流于形式。其次就是,国家的相应监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指导力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生存和发展环境,有问题及时予以查处并要其加以改正,铲除经济发展中的蛀虫。
最后,我国法律体系庞杂,不同法律之间难免有冲突,这就要求我们不断细化法律规定,尽量做到明确,防止含糊不清的问题出现,为我们的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营造一个完备的法治体系。
参考文献:
[1] 张宜人 《关于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理性思考》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第15卷 第2期 1999.5
[2] 李婷婷 《试论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 北方经贸 2010
[3] 孙甫存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需求 》 法治与社会·经济与法2008.09(中)
[4] 张宜人 《关于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理性思考》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第15卷 第2期 1999.5
[5] 贾高建 《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内在联系的逻辑分析》 市场经济纵横 2006
[6] 王仁高 姜海燕 宋成波 《市场推进型法治是我国法治化的正确选择》 莱阳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9月第13卷第3期
[7] 梁木生 叶火杰 《走向法治:从应然到实然——市场经济如何自我建构法治》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法学研究 2009年3月第7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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